统计法作为规范统计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其他类别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统计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是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而言的,这也是统计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所在。例如会计法以人们在财务会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统计法则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统计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是指统计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统计机构内部的管理关系,也有管理民间调查的外部管理关系。因为统计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公民,都是统计活动的参加者,都可能成为统计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统计法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的专业性是指统计法体系中包含着大量关于统计工作的技术规范:调查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等,这些规范由有关机关以办法、规定等形式发布实施,是统计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